发布者:朱映东|时间:2019年11月05日|763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:钟某某,男
委托诉讼代理人:朱映东,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叶某某,男。
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,因审查发现被告叶某某下落不明,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,本院遂于2018年5月14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原告钟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叶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水电工工资40000元及自2014年1月28日起承担年利率6%的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,息随本清;2.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2012-2013年期间,被告承包(包工、包料)某某工程,将1#楼水电安装工作发包给原告施工。
至2014年1月28日,被告结欠原告水电工工资40000元。
原告每年多次上门讨要,均无结果。
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依法起诉,望判准前列请求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钟某某工程款40000元;
二、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800元,由被告叶某某负担。